(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虞红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红灯,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虞红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新城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虞红灯因与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5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虞红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虞红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红灯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为514元,由上诉人虞红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