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民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润彩与杨仿英、罗胜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润彩;杨仿英;罗胜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泸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润彩,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何林,男,51岁,住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仿英,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代理人王家煜,古蔺县二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胜强,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陈润彩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润彩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润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润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石正秀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