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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泽、孙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孟宪泽,孙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南岗委。法定代表人李佰胜,总经理。被告孟宪泽,男,年龄不详。被告孙有,男,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泽、孙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龙山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