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铁青与洪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青,洪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周铁青。诉讼代理人:张邦荣,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翠艳,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洪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铁青诉被告洪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铁青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铁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铁青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