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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吕凯歌、刘彦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凯歌,刘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封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山,任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忠红,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封丘县冯村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吕凯歌,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彦芳,女,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吕凯歌、刘彦芳夫妇计生行政一案,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吕凯歌、刘彦芳夫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霞审 判 员  郑学成代理审判员  栾 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湛孟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