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和一清与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和一清;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和一清,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纳西族,导游,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戴樱。申请人和一清与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权利人和一清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1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晋昆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