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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启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曾湘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启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曾湘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福建省启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洪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双雅、蒋秋红,该公司职员。被告曾湘萍,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福建省启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湘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启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