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中献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人和拍卖有限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中献,邓州市公路管理局,河南省人和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献。委托代理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中段。法定代理人:尹桂峰,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红钊,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孔兵,邓州市花洲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人和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港达花园4栋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武安耀,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上诉人王中献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邓州市公路局)、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人和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拍卖公司)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王中献于2013年8月30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人和拍卖公司与邓州市公路局之间的拍卖合同有效;2、确认邓州市公路局所属黄庄道班的房地产权归王中献所有;3、邓州市公路局立即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并将房地产交付给王中献。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王中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中献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军荣,被上诉人邓州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孔兵,原审第三人人和拍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牛晓春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