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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白全龙诉布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全龙,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422号申请人白全龙,男,汉族,54岁,现住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布仁,男,40岁,蒙古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白全龙诉被告布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作出(2013)乌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鲁继来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多次查寻被执行人布仁的银行账户及固定资产情况,无可供执行帐户及财产,申请人白全龙也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布仁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2013)乌中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哈斯其其格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书 记 员 侯 青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