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山东正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山东瑞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华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瑞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山东正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华,经理。被告山东瑞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华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正华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76.00元,共计人民币496.00元,由原告山东正华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