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怀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怀华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97号罪犯王怀华,男,汉族,高中文化,1983年6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靖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怀华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怀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泰中刑二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5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怀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怀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怀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怀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怀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