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焱彬与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焱彬,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罗焱彬,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焱彬与被告北京旺福家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焱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由原告罗焱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