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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丹阳市仙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仙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丹阳市仙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迎宾路86号。法定代表人缪二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游埠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俞永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仙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泉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纠纷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仙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束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