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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明荣与甘肃省浦圣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王敬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荣,甘肃省浦圣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王敬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10192号原告张明荣,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罗春湘,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甘肃省浦圣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蔡鑫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敬红,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荣诉被告甘肃省浦圣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王敬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张明荣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连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