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粤明与张昌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粤明;张昌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粤明。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昌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张粤明因与被申请人张昌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粤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判决显失公平。(四)二审判决认定“保底条款”部分无效,应驳回张昌佑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委托投资理财合同》、《补充理财合同》、《补充理财合同(2)》、《委托理财合同书》中关于张昌佑不承担亏损的约定依法应确认无效。在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昌佑共投入资金560万元,张粤明共投入资金65万元。截止2012年4月23日,张昌佑委托账户的证券实际市值为3013655.25元,因此产生的亏损为3236344.75元。基于共同承担风险的公平原则,该损失应由张粤明与张昌佑分担。双方对于证券亏损的承担比例可参照案涉合同约定的盈利比例分担,即张昌佑承担亏损30%、张粤明承担亏损70%。因此,张昌佑应承担损失970903.43元,张粤明应承担损失2265441.32元。扣除张昌佑委托账户中包含的张粤明投入的65万元后,张粤明尚应赔偿张昌佑损失1615441.32元,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粤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粤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粤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郑兆麟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