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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万达塑胶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万达塑胶有限公司,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203号原告常熟市万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杨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万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武,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星游,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西侧、漳河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金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万达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凯德瑞塑料异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万达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