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依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依某某,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朴明烈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