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华与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张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21号原告:陈华。被告:张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张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