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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教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宁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衍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