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秀芝、夏宝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秀芝,夏宝生,慕华平,赵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执行人:韩秀芝。被执行人:夏宝生。被执行人:慕华平。被执行人:赵录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本金40000元及利息55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及执行费582元。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所判决内容履行53323元,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8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120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于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