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字第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马利海申请执行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海,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34号申请人马利海,女,汉族。被执行人潘玉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潘玉林名下财产4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