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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担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元敏与罗小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担字第5号申请人李元敏。被申请人罗小红。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四川益正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元敏与被申请人罗小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中,申请人李元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罗小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元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元敏撤回对被申请人罗小红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