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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瑾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瑾,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彭瑾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彭瑾与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水果湖支行账户55×××61的存款人民币1270917.53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生代理审判员  余 杰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