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2015)霸行执字第4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霸行执字第4号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于六乐职务:局长被申请人:重庆富华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9日对被申请人重庆富华作出了霸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便于执行,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霸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秋顺审判员 朱卫强审判员 关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立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