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晶刚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刚,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刘文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199号原告王晶刚,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宏兵,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路1号北2。法定代表人王新成,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一区48号。负责人刘文峰,经理。被告刘文庆,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刚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刘文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晶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