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迟学庆与刘邦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学庆,刘邦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62号原告迟学庆,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邦和,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学庆与被告刘邦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学庆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邦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邦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学庆撤回对被告刘邦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学庆负担。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