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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代康与尤昌平、蔡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代康,尤昌平,蔡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朱代康,女,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原住四川省达县,现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尤昌平,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蔡建东,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朱代康与被执行人尤昌平、蔡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代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尤昌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41615.92元,被执行人蔡建东支付赔偿款人民币95807.96元。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尤昌平、蔡建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尤昌平与申请执行人朱代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建东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建东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建东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建东车辆登记信息。(4)委托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蔡建东的财产情况,该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蔡建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建东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朱代康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4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