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贵贤与唐建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贤,唐建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陈贵贤,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唐建春,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贤诉被告唐建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贵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贵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