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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玉明与李风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明,李风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井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明,井陉县核桃园。被执行人李风廷,井陉县小作村。本院在执行吴玉明诉李风廷为欠款纠纷一案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03)井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五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