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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6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龚庆平与杨旭东、金巧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庆平,杨旭东,金巧玲,章德胜,杨关周,杨秀云,何良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6815号申请执行人龚庆平。被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金巧玲。被执行人章德胜。被执行人杨关周。被执行人杨秀云。被执行人何良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义商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良桃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义乌市西景园小区1幢2单元1002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良桃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义乌市西景园小区1幢2单元1002室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城西字第b000154**号;地号:31-13-011-005-52,证号:国用(2009)31-54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