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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柏洪林与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洪林,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258号原告:柏洪林,男,194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鹤鹏、王长峰,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洪林与被告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洪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洪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柏洪林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