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柏洪林与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洪林,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00258号原告:柏洪林,男,194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鹤鹏、王长峰,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洪林与被告保利(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洪林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洪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柏洪林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