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桂霞与翟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霞,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霞被执行人:翟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磊每月工资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