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闯诉白岁、乃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闯,白岁,乃日木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张闯,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白岁,男,36岁,蒙古族,农民。被告:乃日木图,男,2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闯诉被告白岁、乃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乃日木图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闯诉称,白岁、乃日木图从我处赊购化肥,价值28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5日还款,逾期不还按月利二分计息。到期后,我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起诉要求白岁、乃日木图共同偿还我欠款28000.00元,利息7200.00元(28000.00元×0.02元/月×13个月),合计:35200.00元。原告张闯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张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情况;2、被告白岁、乃日木图签字捺印的欠条一张,证明欠款约定事实和欠款数额。被告白岁对证据表示没有异议。被告白岁辩称,对张闯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现在确实没钱,没有偿还能力。被告乃日木图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白岁、乃日木图从原告张闯处赊购化肥,价值28000.00元。约定于2013年12月5日还款,逾期不还按月利二分计息。到期后,原告张闯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白岁、乃日木图共同偿还原告张闯赊购欠款28000.00元,利息7200.00元(28000.00元×0.02元/月×13个月),合计:35200.00元。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计算至2015年1月5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张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情况;2、被告白岁、乃日木图签字捺印的欠条一张;3、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原告张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岁、乃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闯欠款28000.00元,利息7200.00元(28000.00元×0.02元/月×13个月),合计:35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应为340.00元由被告白岁、乃日木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玉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