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董会军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会军,董星余,郑教美,李栓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董会军,男,1962年2月19日生。申请人:董星余,女,1988年3月20日生。申请人:郑教美,女,1957年3月19日生。被申请人李栓录,男,1966年5月23日生。申请人董会军、董星余、郑教美因与被申请人李栓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拴录所有的陕CH96**号小型面包车就地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00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会军、董星余、郑教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拴录所有的陕CH96**号小型面包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