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多禄与被上诉人杨茂林、会宁县雨浓万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多禄,杨茂林,会宁县雨浓万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多禄,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1日,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茂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7日,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代理人贾彩红,被上诉人杨茂林之妻。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武雄,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雨浓万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新城区滨河东路。法定代表人吴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韫明,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孔多禄因与被上诉人杨茂林、会宁县雨浓万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雨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多禄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波,被上诉人杨茂林的委托代理人贾彩红、张武雄,被上诉人雨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杨茂林申请变更被告后未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更未通知孔多禄个人参加诉讼进行答辩,审判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孔多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苏颖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