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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18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职业。2014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本市硚口区玉带街与崇仁路交汇处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0.47克)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0.12克)贩卖给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一包(0.09克)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0.11克)。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红色片剂及白色晶体颗粒共重0.79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的证言、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