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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洪芬与耿红梅、李树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芬,耿红梅,李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号原告:张洪芬,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耿红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树明(曾用名:李勇),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芬诉被告耿红梅、李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