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洪芬与耿红梅、李树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芬,耿红梅,李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9号原告:张洪芬,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耿红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树明(曾用名:李勇),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芬诉被告耿红梅、李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