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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清松、孙序清、李基建、叶招弟、谢树明、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成铁钢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清松,孙序清,李基建,叶招弟,谢树明,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成铁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组织机构代码:85774599—2。法定代表人俞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斌,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被执行人李清松,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被执行人孙序清,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被执行人李基建,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被执行人叶招弟,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被执行人谢树明,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组织机构代码:74928210—X。法定代表人叶招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成铁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组织机构代码:75573228—5。法定代表人李基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清松、孙序清、李基建、叶招弟、谢树明、上海子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成铁钢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周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景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