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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仲波、仲波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及利息20000元与王光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波,王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仲波。被申请人王光武,成年。申请人仲波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及利息20000元,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鲁D×××××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光武银行存款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鲁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