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金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67号罪犯李金辉,女,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51448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金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以来,罪犯李金辉伙同周薇薇、侯晓东多次密谋抢劫,分工明确,侯与周负责抢劫杀人,李负责望风。2009年4月22日晚,以嫖娼包宿为由将卖淫女万某骗至侯与李的租住房内,李借故到外望风,侯、周二个用绳子、腰带猛勒万颈部,并用镐把击打头部致其死亡,将尸体掩埋。后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66.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致人死亡,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