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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熙云与白山市佳诚房地产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熙云,白山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批示意见: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于熙云,身份证220602195909220945被执行人白山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熙云与被执行人白山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山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本院裁定办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唐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