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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二初字第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告周志光、曾翠连、廖正秋、喻燕玉、彭辉、周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周志光,曾翠连,彭辉,周黎明,廖正秋,喻燕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89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负责人杨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唤群,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周志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曾翠连(周志光之妻),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彭辉,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周黎明(彭辉之夫),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廖正秋,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喻燕玉(廖正秋之妻),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周志光、曾翠连、廖正秋、喻燕玉、彭辉、周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以与被告廖正秋、喻燕玉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由被告廖正秋、喻燕玉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银行撤回对被告廖正秋、喻燕玉的起诉。审判员  龚跃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谢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