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张媛、杨滨、张锦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张媛,杨滨,张锦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长汀县。代表人王宪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卫平,职员。被告张媛,女,1984年4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告杨滨,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医生,住长汀县。被告张锦昌,男,1954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告张媛、杨滨、张锦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未依照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千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