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9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静与崔玉州、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崔玉州,张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9156号原告刘静。被告崔玉州。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方原告刘静诉被告崔玉州、张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被告崔玉州委托代理人王广福、被告张方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30万元整,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据,证明内容为:今借到刘静人民币530万元整,用于生意短期周转,并表示愿意2014年12月8日归还。截止2014年12月8日,被告用其他财产冲抵了部分借款,剩余498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8万元。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玉州辩称:在原告借给崔玉州款当天,向原告返回利息271830元。在后来又抵给原告二个车位、一套家具,还给了部分钱。被告张方方辩称:我和崔玉州2013年7月31日离婚了,我不应该当被告。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张方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转账凭证一份。被告崔玉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张方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我都不知道,和我没有关系。被告崔玉州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利息为日息1.9。对帐流水一份,证明双方一直都在合作,我们把钱给了范学敏,范学敏自杀了,钱都还不上了,借条是补的。证明借款当日支付给原告利息271830元。原告对被告崔玉州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欠我498万。被告张方方对被告崔玉州提交的证据表示不清楚。被告张方方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崔玉州欠的款和其没有关系。原告对被告张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崔玉州说他们复婚了,对这我不太清楚。被告崔玉州对被告张方方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依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静人民币530万元整,用于生意短期周转,并表示于2014年12月8日还款。当日原告向被告崔玉州的账户转款530万元。同时被告崔玉州向原告的账户转利息271830元。原、被告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日息1.7。原告称截止2014年12月8日,被告用二个车位折抵32万元了借款。崔玉州与张方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31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崔玉州借原告款事实清楚,应当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担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借款当日被告崔玉州向原告的账户转的利息271830元,应在借款总额530万元中扣除,被告崔玉州向原告借款的总额应为502817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日息1.7,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应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同期扣除崔玉州截止2014年12月8日已经偿还的32万元。崔玉州向原告借款的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而崔玉州与张方方的离婚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方方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玉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静502817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502817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同期扣除崔玉州截止2014年12月8日已经偿还的3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崔玉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程维强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莫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