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陆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辩护人杭祖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杭祖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前某晚,被告人陆某帮助黄某(另案处理)保管并藏匿一个装有物品的编织袋于自家老宅的一个陶瓷大缸内,数日后陆某打开袋子发现袋中装有两支枪支及八发子弹。同年9月10日该两支枪支及子弹被侦查人员缴获。经鉴定,两支涉案枪支均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的供述;枪支鉴定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陆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主观恶性不大,具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协从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殿熙人民陪审员 方秀丽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9年11月16日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到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2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5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