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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高执委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永清和刘昌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委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汪永清,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刘昌友,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5日。本院受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永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昌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昌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汪永清货款400000元,承担诉讼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执行标的额40786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昌友现下落不明,在本院辖区内无任何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刘昌友应给付汪永清执行款40786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