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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郑鑫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今子,系该公司董事长局。申请执行人郑鑫,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郑鑫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东柱审 判 员  许金柱代理审判员  蔡银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