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秦拓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90号罪犯秦拓。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汉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秦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899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8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秦拓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3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湖北省省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秦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秦拓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