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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沈建明与程来富、程美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明,程来富,程美珍,程光荣,程光辉,黄山市通发货物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明。被执行人:程来富。被执行人:程美珍,系程来富妻子。被执行人:程光荣,系程来富儿子。被执行人:程光辉,系程来富儿子。被执行人:黄山市通发货物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韩显霞,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来富、程美珍、程光荣、程光辉、黄山市通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797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金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