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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潘超与济南瑞卓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超,济南瑞卓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4号原告潘超,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瑞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超与被告济南瑞卓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潘超于2015年1月2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超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潘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